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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范围》GB50325-2001

污染物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Bq/m3)

200

400

(mg/m3)

0.009

0.09

(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国家相关标准的主要指标

标准名称

允许含量

标准号

《居室内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0.008 mg/m3

GB/T16127-1995

《住房中氡含量控制标准》

100Bq/m3(新建房)
200Bq/m3(
已建房)

GB/T16146-1995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0.10mg/m3

GB/T17096-19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0.10mg/m 3

GB/T17094-19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

0.15mg/m3

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4000CFU/M2

GB/T17093-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0.15mg/m3

GB/T17095-1997


《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GB/T18883-2002

序号

参数类别

参数

单位

标准值

备注

1

物理性

温度

°C

22-28

夏季空调

16-24

冬季采暖

2

相对湿度

%

40-80

夏季空调

30-60

冬季采暖

3

空气流速

m/s

0.3

夏季空调

0.2

冬季采暖

4

新风量

m3/h

30

 

5

化学性

二氧化硫 SO2

mg/m3

0.50

1h均值

6

二氧化氮NO2

mg/m3

0.24

1h均值

7

一氧化碳CO

mg/m3

10

1h均值

8

二氧化碳CO2

%

0.10

日平均值

9

臭氧O3

mg/m3

0.20

1h均值

10

臭氧O3

mg/m3

0.16

1h均值

11

甲醛HCHO

mg/m3

0.10

1h均值

12

C6H6

mg/m3

0.1

1h均值

13

甲苯

mg/m3

0.20

1h均值

14

二甲苯

mg/m3

0.20

1h均值

15

苯并〔α〕芘B(α)P

mg/m3

1.0

日平均值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第一条 为促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应用和实施,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信用指示,维护企业、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标协)设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符合性信用标志(以下简称符合性信用标志),用以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标识、证明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及其以此类产品作原材料的相关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条 中国标协统一管理、审批、发布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和符合性信用标志样式。
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和符合性信用标志由中国标协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四条 《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是证明企业具有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的基本生产能力和必要的检测手段,能稳定地向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以及达到符合性信用评价的要求,准许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符合性信用标志是标识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及相关产品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用户或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购买指示的产品标志。
第六条 中国标协开展此项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符合性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指导地方开展符合性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能力进行评估;
(四)对承担此项工作的检测机构能力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确定和收取符合性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费和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费;
(六)负责受理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初审资料的审核;
(七)负责符合性信用标志的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中国标协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有关地区或行业的企业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申请;
(二)现场考察申请企业实施标准的能力和手段;
(三)与申请企业签订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协议;
(四)负责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检测机构确定抽样方案、检测费用、检测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六)对已发放的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发现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要求而出厂销售的,应向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中国标协通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满足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有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能力和手段;
(三)能正常或稳定地批量生产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有保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实施的企业标准或生产经营管理保证体系。

第九条 申请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企业,应向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型式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半年内的抽检报告;
(三)申请产品所执行的有效标准文本和申请评价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设计、生产、检验、服务等标准目录;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四份和本办法第九条提到的资料,送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
(二)由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经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符合性检测;
(四)对产品符合性检测合格的申请企业,由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将企业的申请书、产品检测报告、现场评价报告送中国标协进行审核;
(五)由中国标协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标协通知受理企业申请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签订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协议,颁发《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
(六)申请企业与中国标协签订《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协议书》,购买并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向中国标志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申请,由中国标协审核并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中国标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
第十二条 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及其以此类产品作原材料的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企业应严格履行《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和符合性信用标志及其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五条 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使用权,从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
第十六条 需要续展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延长符合性信用使用权有效期的申请。未提出延长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权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对延长符合性信用标志有效期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和初次申请符合性信用评价时相同,合格后由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换发新的《符合性信用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企业,在有效的使用期内,应接受中国标协及其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动态跟踪监督检查。
在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如经政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或经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监督检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中国标协有权撤消标志的使用权,并不再受理其申请。
在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期内,若用户或消费者对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产品提出质疑或投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反馈并进行整改,中国标协授权的地方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应全程跟踪整改过程。整改结束后,经中国标协授权的地方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符合性信用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符合性信用标志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中国标协授权的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应按中国标协公布的统一规定,由收取符合性信用标志的使用费和管理费。